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2、請求判令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恢復至被告趙某玲名下;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趙某玲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9年7月28日登記結婚,被告趙母系趙某玲的母親。位于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系周某達與趙某玲于婚后2005年4月出資購買,該房屋登記在被告趙某玲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
2018年1月10日,原告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趙某玲的婚姻關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9年9月9日,原告辦理訴爭房屋價值評估事宜時得知,訴爭房屋已于2018年11月5日過戶至被告趙母名下。2019年9月16日,原告到北京市東城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調取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變更手續,發現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于2018年11月5日簽訂贈與合同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原告認為在原告與被告趙某玲辦理離婚、分割共同財產訴訟期間,二被告惡意串通,妄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為無效合同。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玲、趙母辯稱:原告所述不實。訴爭房屋不是周某達與趙某玲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由趙母出資,且與趙某玲既有口頭約定,亦有借名買房協議,所有購房款都是趙母出資的。買房的所有資金都是趙母出的,沒有周某達和趙某玲的錢,購房發票和房本也一直在被告手中保管。原告不清楚房屋什么時候購買的,從2005年買房到2018年確權訴訟中原告才第一次看到房本。
本次訴訟是以贈與形式完成借名買房權利的回歸,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影響原告周某達的利益。另,趙母和趙某玲的母女關系,當時登記在趙某玲名下是贈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是被贈與子女的個人財產,原告無權提出該協議無效。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原告與被告趙某玲系夫妻關系(1999年7月28日登記結婚),被告趙母系趙某玲的母親。2005年3月14日,被告趙某玲與北京T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趙某玲購買北京T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建筑面積163.77平方米),購房款為1416048元。合同簽訂后,趙某玲交納了全部購房款。2006年2月,北京T公司交付了訴爭房屋。2008年2月3日,趙某玲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2018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達與被告趙某玲離婚糾紛一案,該案尚未審結。
2018年11月5日,二被告簽訂《贈與合同》。約定趙某玲將訴爭房屋贈與給被告趙母,趙母接受趙某玲的贈與。隨后,二被告到房管部門辦理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手續,趙母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F原告持訴爭理由訴至本院。
訴訟中,二被告表示訴爭房屋系當年由趙母出資購買,借用趙某玲之名,該房屋的所有權應屬于趙母。為此,二被告出示書面協議一份,內容為“趙母出資1416048元全款購買一號房屋,產權屬于趙母,房名寫趙某玲,趙某玲長期居住,同意雙方簽名有效。2005年3月28日”。同時,被告提交趙某玲存取款的銀行流水票據若干,主張訴爭房屋的購房款1416048元房款系趙母支付,其中使用支票(北支付386000元,該公司為趙父(趙母之夫,趙某玲之父,2010年8月30日去世)與他人共同開辦?,F金支付剩余房款及印花稅1030805元,購房款雖然是從趙某玲名下的銀行賬戶取出,但實際上該錢款為趙母所有,該1030805元由七筆款項構成,被告亦提交了該七筆款項的銀行流水憑證,其中有一筆存單的名字登記在原告周某達名下,被告稱該存單亦是由趙母名下到期的存款轉存,只是登記在原告名下,該錢款實際上與原告無關。
對此,原告不認可二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對被告出示的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被告出具的銀行流水憑證亦不予認可,認為購買訴爭房屋的購房款均為其與趙某玲的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被告亦稱趙母和趙某玲的母女關系,當時購房將所有權登記在趙某玲名下是贈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應屬于被贈與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此,原告亦不予認可。
另查,訴爭房屋交付后,由趙母、趙父、趙某玲、周某達、等居住使用,2015年前后原告亦搬出了訴爭房屋。本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趙某玲離婚訴訟期間,趙某玲表示訴爭房屋系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其名下,屬于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同時,本院還曾向趙某玲釋明,在該案審理期間不得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一、被告趙母與趙某玲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二、被告趙母與趙某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房屋交易部門將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由趙母恢復至趙某玲名下,過戶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趙母與趙某玲負擔。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系在原告周某達與被告趙某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所有權登記在趙某玲名下。二被告在原告與趙某玲的離婚訴訟審理期間簽訂贈與協議,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到了被告趙母名下。訴訟中,二被告表示訴爭房屋系趙母借趙某玲之名購買,房屋價款由其支付,其與趙某玲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應當指出,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母與趙某玲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
在本案審理期間,二被告亦稱訴爭房屋系趙父、趙母夫婦對趙某玲的贈與,該房屋不屬于原告與趙某玲的夫妻共同財產。亦應指出,訴爭房屋是否屬于趙某玲的個人財產或者原告與趙某玲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在原告與趙某玲離婚訴訟中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但二被告在該案審理期間簽訂贈與協議,變更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顯系不當,應屬惡意行為。
基于此,原告要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將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恢復登記到趙某玲名下,理由正當,法院亦予以支持。